逐字研读了成都局的微博,虽然列举了一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可实在无法推导出“第三方也不能占用和处置该席位”这个结论;
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论,即使部门规章(譬如所谓的霸王条款),也不是某个铁路局发个微博就能修改的;必须由铁路局起草,交通运输部部务会审议,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才是正式生效的规章修改。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你首先必须遵守规则,在此基础上,才有资格谈道德!现行法规,支持这两女孩儿对空座的处置权;占座一事,你首先必须遵守相关规则、尊重这两女孩儿对空座的处置权,在此基础上,才有资格探讨:这两女孩儿是不是可以,给需要的人‘让座’?千万别把所谓‘道德’,凌驾于别人的权利之上,那是道德绑架,更不能动辄用‘网曝’等手段。。。;
假如,空座必须让,那这俩小姑娘,是不是也要把座位让给其他老人?那么,经典电车难题:失控电车,一边1人,一边5人,往哪边转?引申一下,牺牲一个普通人,器官移植能救5个精英呢?。。。任何人,任何事儿,都必须尊重社会基本规则,不然这个世界就彻底完了;
成都局微博内容: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第816条规定:“旅客因自己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交通运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0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交通运输部《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购票人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一致性核对”。此外,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则还规定,旅客自支付购票款,即建立了与承运企业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当检票上车时开始享有对应席位的使用权利;列车开车后,未检票乘车的还可享受免费改签当日24时前车次车票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若旅客购票后未检票上车,视为该旅客不行使期间的席位使用权利,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和铁路旅客运输规则,第三方也不能占用和处置该席位;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向列车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此次事件中,对应006号席位的旅客未检票乘车,已放弃其本次列车正在运行区段席位使用权,另2名旅客也不能占用和处置该席位,列车工作人员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