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从导致别人吸二手烟来讲:自由权的体现永远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嗯,了解了。那你的观点已经算是比较客观了,相比之下我的观点其实就是各地的禁止吸烟条例的框架,比如我们郑州的条例给你看一下: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内部场所禁止吸烟。 提倡创建无烟单位。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造成该公共场所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我们这的条例来说,你要求的室外得有能吸烟的地方这一要求能满足,因为条例也没办法所有都禁,毕竟大马路也是公共场所。但从地方立法精神上来看,如第四条,我的理解就是政府层面尽可能地能禁尽禁。
还有就是我认为即使是未列入条例的公共场所,公民能平等抵达的区域,要设置吸烟者退让原则。这是我观点不一样的地方。
条例是条例,执行是执行,很多地方并没有指定吸烟地点,但随着经济发展人的素质也同步上升,吸烟人群更倾向于去室外吸烟而不是室内,这一向好发展的趋势值得肯定。
另外你最后一段我挺绷不住的,你这是自动开除吸烟者的公民身份了。另外流程上也不好操作,吸烟者点烟时算吸烟者,那非吸烟时算不算非吸烟者,还是说曾经点过烟就永久算吸烟者。在吸烟区要不要执行吸烟者退让原则,其他人怎么判断进入吸烟区的人在点烟前是不是吸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