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kk1”推荐,来自《儿子去世,七旬老人向儿媳和“非亲生”孙子索要36.5万,法院不支持,你怎么看?》评论区,标题为kk1添加】
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和遗传上的父子关系是两回事。
这个案子很特殊,父亲已经过世,且生前从未否定过父子关系。继承是按法定关系。
父亲或母亲本人,是可以去解除法定父子关系的。但其他人不应被赋予这种权力,包括爷爷。不然会有更多问题,比如收养孩子的继承权被其他亲属打击的问题。
法定继承的前提是孩子的母亲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
这个案子的问题在于孩子的母亲违背公序良俗欺骗丈夫在先
所以这个父子关系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
所以这个继承关系本身就不成立
毕竟婚姻法写的很清楚,非婚生子也有继承权,可没说用欺骗手段建立的父子关系也有继承权
至于说更多问题,收养孩子本来就应该走法定程序
不走法定的收养程序的孩子,继承权被质疑难道不是很正常么
什么叫被其他亲属打击?